原告:劉X,女,漢族,住壽光市。
原告:馬X,男,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騰華,山東圣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漢族,住壽光市。
原告劉X、馬X與被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撤回了對被告趙XX的起訴。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馬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騰華、被告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庭審中變更為62056.5);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7日17時28分,被告駕駛浙G×××××號小型轎車沿壽光市趙旺鋪村東西XX由西向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由南向北沿幸福路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魯G×××××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載成員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兩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駕車逃逸。后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壽公交認字﹝2017﹞第006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至今未賠償原告。
張XX,事故發生屬實,但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7日17時28分,被告駕駛浙G×××××號小型轎車沿壽光市趙旺鋪村東西XX由西向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由南向北沿幸福路行駛的原告馬XX駕駛的魯G×××××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原告及車載成員原告受傷。后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壽公交認字﹝2017﹞第006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原告受傷后到壽光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22天。其傷情經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鑒定意見為:劉傷殘級別為十級,后續治療費約為人民幣10000元或按照實際合理支出審查認定,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30日,后期取內固定物住院10天左右,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出院后不需護理,誤工時間為120日。原告的三輪摩托車經濰坊XX公司評估,損失金額為2415元。
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有:殘疾賠償金30326元(15118元/年×20年×10%)、營養費960元﹝30元/天×(22天+10天)﹞、誤工費8370元(69.75元/天×120天)、護理費4324.5元﹝69.75元/天×(22天+30天+1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30元/天×(22天+10天)﹞、交通費2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車損2415元、鑒定費2201元、評估費100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共計61776.5元。
同時查明:原告的醫療費經本院調解,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魯0783民初4963號民事調解書,被告已賠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壽光市中醫醫院住院病案、(2017)魯0783民初4963號民事調解書、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濰坊XX公司評估結論書、鑒定費發票、評估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記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騎三輪摩托車車載人員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馬、劉受傷,該事故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壽公交認字﹝2017﹞第006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按照鑒定意見、農村居民標準,主張殘疾賠償金30326元、營養費960元、誤工費8370元、護理費432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依據評估結論書主張車輛損失2415元,被告提出異議,認為過高,但不申請重新評估,故本院確認車損為2415元。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依據其住院天數確定交通費為220元。鑒定費2201元、評估費1000元有發票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趙XX的起訴,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損失數額以本院查明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X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61776.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76元,由被告張X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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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00:00:00
審理法院:壽光市人民法院
參與本案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