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482民初7774號離婚糾紛、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原告謝X與被告樊X離婚糾紛一案,謝X與樊X相識時年齡過小,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更是與男方家庭各種矛盾突出,男方一直不同意離婚,女方心力交瘁最終尋求律師幫助。
辦案經過
原告謝X于2024年8月10日找曹X師尋求幫助,經過詳細的詢問后,曹X立即著手準備各項文書及證據材料,以最快速度提交法院,并積極與法院進行溝通協調,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
案件結果
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謝X要求離婚,被告樊X同意離婚。
二、雙方剩余長女謝X1、長子樊X1、次女樊X2均由原告謝X撫養,撫養費自理。
三、雙方共同財產比亞迪-唐車一輛,歸原告謝X所有。
四、本案雙方其他別無爭議。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謝X負擔。
審判人員 康XX
裁判日期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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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24 00:00:00
審理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參與本案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