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靠微信聊天記錄,成功勝訴家紡買賣合同貨款追討案
法院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判決時間
2025年
案件詳情
原告系家紡行業從業者,2012年與被告達成被子買賣合意,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全部發貨義務,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交易及溝通均通過線上進行。此后數年,被告長期拖欠貨款,原告自2018年起多次線上催要,被告均以資金困難、經營虧損等理由請求延期,從未對欠款事實提出異議。
2021年2月,被告通過親屬向原告轉賬10000元,剩余90000元貨款仍未結清,原告后續持續催款。2023年原告再次明確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欠款,被告仍以疫情影響為由推脫,僅轉賬1000元且明確該款項非貨款,此后便回避催款,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遭受嚴重損害。
多次協商無果后,原告委托沈杰律師提起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庭審中,沈杰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梳理后的線上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核心證據,清晰還原案件事實,充分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拖欠90000元貨款的違約事實,并主張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據。
案件總結
法院經審理,對沈杰律師提交的全部證據予以采信,認定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90000元貨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法院作出缺席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90000元貨款,及以90000元為基數按LPR1.5倍自2021年2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均由被告承擔,原告預交的受理費可申請退還,代墊的保全費由被告一并給付。若被告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的價值
本案無書面買賣合同,維權難度較大。沈杰律師接受委托后,精準把握案件核心,對零散的線上聊天記錄、轉賬憑證進行專業梳理和固定,提取被告自認欠款、對欠款金額無異議的關鍵內容,構建完整、有效的證據鏈。即便被告缺席庭審,仍憑借扎實的證據和專業的法律主張,讓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成功為當事人追回拖欠多年的貨款及逾期利息,高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無書面合同的買賣合同貨款追討提供了專業的維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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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8-01 00:00:00
審理法院:
參與本案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