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詳情
原告覃X與被告呂X均為貴州某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原股東,2018 年 8 月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及債權債務分割協(xié)議》,約定覃X轉讓 50% 公司股權,且對 2018 年 1 月前公司項目利潤按 50% 比例分配。后覃X以織某縣供電局項目利潤分配爭議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呂X支付款項 156 萬余元,庭審中變更為 127 萬余元。被告呂X委托我所李光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重審程序。
原告訴稱其就案涉供電局項目應分配利潤 354 萬余元,被告尚欠 127 萬余元未支付。被告方則就項目收支、利潤核算、分配比例等提出抗辯,認為原告主張金額無事實依據(jù)。
二、案件總結
本案系股權轉讓后因項目利潤分配引發(fā)的糾紛,核心爭議焦點為案涉供電局項目的利潤核算方式及分配比例。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案涉項目已收工程款 1273 萬余元,被告曾向原告發(fā)送結算文檔,原告對支出無異議僅對分配比例有爭議。
因被告無法提供單獨項目財務明細導致審計不能,法院結合結算文檔、項目收支及雙方約定作出判決,雖認定案涉利潤應按 50% 比例分配,但采納了被告關于項目稅費、墊付費用、已付款項等核心抗辯意見,最終判決被告僅需支付原告 114 萬余元,較原告訴請的 127 萬余元大幅減少,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三、律師價值
- 接受委托后,李光偉律師精準梳理案件核心爭議,針對原告高額利潤分配主張,從項目實際收支、稅費抵扣、已付金額等方面制定針對性抗辯策略,明確核算節(jié)點與扣減依據(jù)。
- 庭審中李光偉律師充分舉證質證,提交項目繳稅明細、付款憑證、結算溝通記錄等證據(jù),還原項目實際運營成本與結算情況,有效反駁原告不合理的金額主張。
- 針對原告審計申請,律師結合公司財務實際情況作出合理抗辯,雖審計未進行,但法院采納了律師關于項目各項費用扣減的意見,大幅降低被告應付金額。
- 本案成功為當事人減少十余萬元付款義務,最大限度維護了被告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展現(xiàn)了律師在股權轉讓糾紛中精準的案件分析能力和專業(yè)的訴訟抗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