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某某石料場、周某某合同糾紛,為當事人挽回損失數千萬 ? ? ? ? ? ? ? ? ? ? ? ? ? ? ? ?
案情介紹:我方當事人周某某、某某某石料場為被告。雙方合作經營XX廠期間發生,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答應撤資。后來XX廠承接了高速公路供貨的大項目,原告見利潤巨大,就提出要求全額支付撤資款、分割后期利潤。雙方就投資及利潤分配、設備屬性問題產生糾紛。我方當事人周某某、某某某石料場為被告。
辦案經過:本案涉及金額較大、案情復雜,原告投入的設備歸屬認定困難,和兆麟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經過詳細分析,梳理復雜的細節,從法理上及事實上、程序上多方面入手應訴。
和律師認為:原告吳XX與被告周某某簽訂的《石廠合作協議書》、吳XX、周某某與某某某簽訂的《某某某石料場投資合作協議》均已分別已解除且未建立新的合作關系,原告已經在清算其前期全部投入及收益后撤資,被告已經承諾全額回購了原告的全部撤資款。第二被告周某某已經將甚至包括每個空心磚、每一平米的內墻粉刷等所有原告投資的每個平方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的方式結算給了原告并已經支付了超過60%的撤資款項。
另外在細節上,和兆麟律師也發現了原告自相矛盾的所在:既要求繼續支付剩余的撤資款、又要求后期分紅,邏輯上說不通。
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部分利潤分成,和律師認為合作協議已經解除并支付了大部分撤資款項,本案中,原告在備忘錄、清算單上簽字、收回撤資款、自行處理所投資的設備、不再參與石廠管理和負擔石廠費用等一系列行為,以原告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解除后,原被告之間只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不再有投資合作關系。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雙方是否仍存在合作關系及利潤分配的問題,以及原告投入設備性質認定問題。和律師扎實的法律基礎、深挖細節的態度,為事實及結果認定提供了依據。最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關于分紅的訴求,本案為當事人挽回數千萬損失,受到當事人堅定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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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審理法院:
參與本案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