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標題: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糾紛案例
審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原告林X,女,漢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告一為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崗區),被告二為陳X(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三為某醫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臺區)。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王X,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中王X為實習律師),均為特別授權代理。被告三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
原告通過被告一微信營銷號看到醫療美容項目宣傳,先后兩次向被告支付醫療美容服務費共計38800元,并在被告一處接受四次面部注射服務。后原告面部出現硬塊,質疑為其注射的醫生資質,經相關部門調查,該注射醫生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系偽造資質冒充同名正規醫生。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服務費用賠償,并承擔本案相關訴訟費用。
辦案經過
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在本院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庭審前,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核實各方出庭人員身份,確認各方對他方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無異議,明確送達地址并同意電子送達,告知各方“三個規定”及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各方均表示清楚,且不申請回避。
庭審中,法庭依次進行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環節。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明確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擔責任;被告當庭口頭答辯,辯稱被告一無欺詐故意,系被合作方被告三蒙騙,已退還原告服務費,被告二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不應個人承擔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雙方依次提交證據并進行質證,原告提交轉賬憑證、工商信息、聊天記錄、行政處罰文書、產品外包裝、錄音、病歷等證據,擬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及相關損害情況;被告提交公司公示信息,擬證明被告三系適格責任主體。雙方就證據真實性、證明目的發表質證意見,法庭就案件相關事實向各方進行詢問,雙方就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并提交最后意見。因各方無法達成調解一致,法庭未當庭組織調解,決定擇期宣判。庭審結束后,各方閱簽庭審筆錄。
案件結果
本案尚未作出判決,法院將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雙方提交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是否構成欺詐、責任承擔主體及賠償金額等爭議焦點進行認定后,擇期依法作出判決。
已調解結案,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所交服務費的7倍金額賠償,即2716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