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被告甲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某市區疏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交叉路口時,與在快車道內停留的行人鄒X相撞,造成鄒X受傷。鄒X當日被送往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后轉至大連市某醫院,共住院10天,于2025年10月28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告甲負事故主要責任,鄒X負次要責任。
鄒X家屬(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共四人)作為原告,委托遼寧贏滸律師事務所張健律師團隊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甲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7萬余元。
1. 賠償項目及金額爭議:
o 保險公司主張被告甲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o 認為鄒X父母(原告C、D)有土地出租收入及新農保待遇,不符合“無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被扶養人條件,拒絕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o 對醫療費中的外購藥品、營養費(營養液)、護理費(ICU期間)等提出異議,認為部分費用不屬于賠償范圍或存在重復主張。
2. 責任比例與保險賠付范圍:
o 保險公司認可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但主張超過部分按70%責任比例在商業險(保額200萬元)內賠付,同時提出部分費用(如復印費、住院用品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73萬余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19.8萬元,剩余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70%,不足部分由被告甲承擔。
法院經審理,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依法審查后,作出如下判決:
1. 保險公司賠償: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9.8萬元(含醫療費1.8萬元、死亡傷殘賠償18萬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99.15萬元,合計118.95萬元;
2. 被告甲賠償:承擔復印費、住院用品費共計341.46元(按70%責任比例);
3. 駁回部分請求:對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殯儀館費用(已包含在喪葬費中)等不予支持。
1. 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鄒X死亡給家屬造成嚴重精神痛苦,結合過錯程度(被告甲負主要責任)及當地生活水平,酌定支持5.6萬元(優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
2. 被扶養人生活費:鄒X父母雖有土地出租收入(年約4000元)及新農保待遇(每月約290元),但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且已喪失勞動能力,符合被扶養人條件。法院按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結合扶養人數、年齡計算,支持三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23.33萬元;
3. 醫療費及營養費:外購藥品及營養液有醫院病程記錄佐證(需空腸營養置入),屬于合理醫療支出,予以支持;
4. 護理費:雖鄒X在ICU治療,但ICU外辦理手續需護理,按150元/天標準支持10天護理費1500元。
張健律師團隊結合案件事實,逐項核對賠償明細,針對保險公司提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成立”“營養費不屬于醫療費”等抗辯,收集并提交村委會證明(證明鄒X父母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醫院病程記錄(佐證營養支持必要性)等關鍵證據,成功說服法院支持大部分賠償請求。
· 精神損害撫慰金:針對保險公司“刑事責任不賠精神損失”的主張,律師援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強調本案為民事侵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與刑事責任并行不悖,最終法院酌定支持5.6萬元;
·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保險公司提出“年賠償總額超消費支出”的異議,律師依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規則,精準計算比例分配,確保法院按合理金額支持。
律師團隊在訴訟中及時變更訴訟請求(標的額調整為127.15萬元),明確賠償順序(交強險優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與法院、保險公司積極溝通,推動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最終幫助原告在立案后3個月內獲得生效判決,確保賠償款快速到位。
本案彰顯了律師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通過專業的證據組織、法律論證和程序把控,有效維護受害人家屬合法權益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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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審理法院:
參與本案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