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XX與被告B經人介紹相識,系自主婚姻。雙方于某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活。原告XX以雙方性格不合、時常吵架、現已無和好可能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1. 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2.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彩禮15,000元、賣玉米款1,300元、存款5,000元等);3. 要求被告返還共同債權的一半等。
被告B不同意離婚,認為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只是因缺乏溝通和相互信任引發了夫妻矛盾,愿意與原告見面溝通、多做交流,共同維護婚姻家庭。
律師工作:
本所張峰律師接受被告B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師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明確被告意愿: 與被告B深入溝通,確認其不同意離婚的真實意愿,并了解雙方矛盾產生的具體原因及婚姻基礎,為庭審答辯做好充分準備。
梳理答辯要點: 圍繞“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一法定判斷標準,組織答辯意見:雙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礎;矛盾主要源于婚后生活瑣事及溝通不暢,并非不可調和的根本性沖突;被告愿意積極修復關系,不同意解除婚姻。
庭審應對: 庭審中,針對原告提出的各項財產分割主張,代理律師在不同意離婚的前提下,對財產性質及歸屬問題進行了必要回應,同時將重點放在感情尚未破裂的論證上,避免因過度糾纏財產問題而被認定為“已無和好意愿”。
向法庭傳遞和好意愿: 在庭審及調解環節中,協助被告清晰、誠懇地向法庭及原告表達愿意加強溝通、改善夫妻關系的態度,為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創造條件。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XX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徹底破裂。雙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礎,只是婚后生活中缺乏交流與信任,引發了夫妻矛盾。婚姻家庭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維護并擔負責任,雙方應多做溝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XX與被告B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XX負擔。
律師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告不同意離婚的離婚糾紛,法院最終判決不準離婚。通過代理本案,有以下幾點體會:
“感情是否破裂”是唯一標準: 《民法典》第1079條明確列舉了應當準予離婚的若干情形。在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如家暴、重婚、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的情況下,法院對首次起訴離婚且無實質矛盾的情形,通常會判決不準離婚,給予雙方修復關系的機會。
被告的應訴態度至關重要: 本案中,被告B積極應訴并明確表達不同意離婚、愿意溝通和好的意愿,是法院作出不準離婚判決的重要考量因素。若被告消極回避或缺席庭審,反而可能被推斷為“對婚姻漠不關心”,增加判決離婚的風險。
財產問題不應喧賓奪主: 在代理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案件中,答辯策略應以“感情尚未破裂”為核心。對原告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可作必要回應,但不宜過度展開,以免被法庭或對方解讀為“已經在準備離婚后的財產清理”,從而削弱了“希望繼續共同生活”的說服力。
訴訟僅是手段,關系修復才是目的: 法院給予的六個月至一年的“冷靜期”(若原告在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再次起訴且無新情況新理由,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再次起訴時被認定感情破裂的可能性增加),對于有和好意愿的被告而言,是現實中的緩沖時間。代理律師在庭外也應引導當事人積極溝通、嘗試改善夫妻關系,爭取從根本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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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審理法院:
參與本案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