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楊XX于2023年6月29日至30日,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幫助其上線非法轉賬,涉案對公賬戶單項進賬流水共計七十五萬余元,涉及詐騙金額十四萬余元,楊XX非法獲利二萬元。公訴機關認為,楊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幫助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楊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楊XX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定,楊XX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受他人指使發展下線人員提供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用于犯罪資金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楊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如下:被告人楊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楊XX違法所得二萬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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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審理法院:
參與本案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