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務、房產糾紛、法律顧問
有團隊,豐富的專業經驗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
市級優秀先進個人等 1項榮譽
18722100597
律師簡介:李超律師深耕法律實務領域多年,始終以“專業立身、誠信為本”為核心執業信條,憑借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與高尚的職業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訴訟及企業風險防控領域構筑起專業壁壘。 在業務實踐中,李超律師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領域,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公司股權爭議等復雜案件,注重從商業邏輯與法律規則的交叉點尋找最優解,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亦兼顧合作關系的可持續性;其二,刑事訴訟領域,專精經濟犯罪辯護、刑事合規審查等業務,以細致的證據梳理能力與嚴謹的程序意識,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保障;其三,企業風險防控領域,為企業提供“前端預防+中端管控+后端應對”的全周期法律服務,通過合同模板優化、合規流程設計、法律培訓等舉措,助力企業規避經營中的法律暗礁。 其執業風格鮮明——辦案認真負責且敢于創新,面對疑難案件常以獨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實戰效果,擅長從多重視角剖析案件細節,精準捕捉問題關鍵;始終將“法律風險的防范與化解”置于首位,既解決當下爭議,更通過制度完善阻斷未來隱患。 秉持“以專業解決糾紛,以誠信期許未來”的執業宗旨,李超律師以高度的責任感與共情力搭建信任橋梁,致力于成為企業和個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踐行“法律有尺度,服務有溫度”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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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競爭費用不能下浮,一旦出現下浮的情況應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若在招投標階段發現,應判定投標文件無效;若在合同履行中發現,應及時糾正,按正確的費用標準執行,以保障工程建設的公平性、合法性及順利進行。

不正常競爭指經營者違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常見的包括混淆行為,如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商業賄賂,為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賄賂相關單位或個人;虛假宣傳,對商品或服務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商業宣傳等。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不當競爭行為致他人損害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先按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確定,難以計算則按侵權人獲利確定。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均難確定時,法院依情節判賠五百萬元以下。賠償含直接損失及制止侵權合理開支。惡意實施且情節嚴重的,可在上述數額基礎上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

不競爭協議即競業限制協議,其補償有最低標準規定。當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卻未約定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義務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按其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若該3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后者支付。若協議有明確合法約定補償標準,依約定執行。

認定排除和限制競爭行為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壟斷協議,固定或變更價格等無正當理由的屬橫向壟斷協議,固定轉售價格等屬縱向壟斷協議。認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再看是否有以高價銷售、拒絕交易等行為。另外,經營者集中達申報標準未申報或被禁仍實施,也可能構成此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