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實
2011年10月30日,上訴人某公司與業主方某公司簽訂《樁基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隆回縣某住宅小區1-10號樓樁基工程。2013年7月23日,被上訴人楊X與上訴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協議》,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棟樁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訴人公司與業主的合同執行,協議還對管理費比例、履約保證金、稅收承擔、違約責任等做了明確約定。2020年9月19日,楊X與業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樁基工程進行結算,工程價款為136XXXX7164.84元。業主方公司向楊X和上訴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楊X多次向上訴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雙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數額爭執不下,楊X起訴,上訴人公司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支付金額不符,引發二審。
雙方的訴求和各自理由
楊X認為上訴人公司未足額支付工程款,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項。他覺得自己完成了工程,且與業主方結算清楚,上訴人公司應按協議履行付款義務。而上訴人公司則堅稱部分款項已經支付,只是一審未認定。他們覺得雖然工程款項往來復雜,但自己確實已經支付了相應款項,不應該再承擔這部分費用。
法院查明的事實細節
聶嘉儀律師接受公司委托后,先是去相關法院調取一審判決書及全部證據材料,又調取了業主方公司與上訴人公司就涉案工程從一審到再審的全部訴訟材料。之后,律師多次與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溝通,讓其回憶工程款支付細節和流程。經過反復交流和對銀行轉賬明細的研究,負責人回憶起業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業主方與上訴人公司的共管賬戶,且未經業主方公司授權,錢無法轉出,大部分工程款是業主方公司與楊X直接結算。銀行明細顯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業主方公司分別向共管賬戶轉賬83萬元、80萬元,且到款當日這兩筆錢原封不動轉了出去。律師通過對比其他支付憑證中楊X的銀行賬號,確認這兩筆款項在收到當天就直接轉到了楊X賬戶。
法院的認定邏輯
法院認為,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和相關證據,能夠證明這兩筆共計163萬元的款項已經支付給了楊X。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款項支付情況是關鍵。既然有明確的轉賬記錄且能對應到楊X的賬戶,那么就應該認定這部分款項已經支付。所以,在計算上訴人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時,應將這163萬元扣除。
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上訴人公司關于這兩筆163萬元款項已支付的主張,為上訴人公司實實在在減損163萬元。此案件由湖南湘軍麓和律師事務所的聶嘉儀律師代理。
法律建議
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都要重視款項支付的證據留存。像本案中,如果沒有銀行轉賬明細等關鍵證據,公司可能就要多支付163萬元。所以,每一筆款項的支付都要有清晰的記錄,轉賬時備注好款項用途。同時,對于合同條款要仔細研讀,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在結算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結尾
在這起建設工程糾紛二審案件中,聶嘉儀律師憑借專業能力和細致的工作,成功為上訴人公司減損163萬元。聶嘉儀律師自2017年開始執業,至今已承辦案件逾900件,其中民商事和刑事案件700余件。她畢業于海南大學,擁有法律碩士學位,深厚的法學功底讓她在處理復雜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時格外從容。為了理清本案中工程款的支付情況,她調取多案材料,反復與公司負責人溝通細節,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正是多年的執業積累,讓她能在二審時效緊、證據繁雜的情況下,找準關鍵突破口,鎖定付款真相。這就是這起案子的最終結果,也是專業價值的最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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