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日,被告王XX因經營缺乏資金,以其經營的11輛汽車作為抵押,向原告陳XX借款。雙方約定被告每取走一輛抵押汽車,需向原告償還相應本金及利息,并每月支付每輛抵押汽車保管費300元。然而截至2023年10月,被告僅償還部分借款本金及對應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萬元及相應利息,另有6輛抵押汽車仍由原告保管并產生保管費用。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后,將被告王XX訴至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此時,甘肅法茂律師事務所梁小龍律師于2013年開始執業,接受了原告陳XX的委托。
梁小龍律師在基層治理、行政執法、公共服務等領域有著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在接受委托后,憑借過往的經驗,他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證據,細致整理了借款憑證、抵押約定、還款記錄、車輛保管明細等相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清晰證明了借貸關系的成立、被告拖欠款項的金額及車輛保管的事實,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證據支撐。
2022年6月,梁小龍律師取得高級企業合規師資格證書,這使他在法律實務中有著更專業的素養。在案件庭審前,他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精準把控訴訟思路,明確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包括利息、保管費的計算標準和起算時間等。同時精準撰寫起訴狀、梳理庭審思路,為庭審做好充分準備。
庭審中,梁小龍律師清晰闡述原告的訴訟主張及事實理由,提交了借款相關憑證、抵押約定、還款記錄、車輛保管相關證明等證據,清晰證明了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借款及相關費用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最終,被告王XX對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予以承認。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王XX向原告陳XX歸還借款本金38萬元及利息,支付車輛保管費,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判決生效后,被告需在10日內一次性履行全部給付義務。梁小龍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功底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在眾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贏得了當事人的廣泛認可與良好口碑,他始終秉持“抱樸守道,為而不爭”的執業理念,用心對待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位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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