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不可競爭費用不能下浮,一旦出現下浮的情況應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若在招投標階段發現,應判定投標文件無效;若在合同履行中發現,應及時糾正,按正確的費用標準執行,以保障工程建設的公平性、合法性及順利進行。
專業解答不正常競爭指經營者違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常見的包括混淆行為,如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商業賄賂,為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賄賂相關單位或個人;虛假宣傳,對商品或服務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商業宣傳等。
專業解答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不當競爭行為致他人損害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先按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確定,難以計算則按侵權人獲利確定。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均難確定時,法院依情節判賠五百萬元以下。賠償含直接損失及制止侵權合理開支。惡意實施且情節嚴重的,可在上述數額基礎上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
專業解答不競爭協議即競業限制協議,其補償有最低標準規定。當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卻未約定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義務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按其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若該3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后者支付。若協議有明確合法約定補償標準,依約定執行。
專業解答認定排除和限制競爭行為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壟斷協議,固定或變更價格等無正當理由的屬橫向壟斷協議,固定轉售價格等屬縱向壟斷協議。認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再看是否有以高價銷售、拒絕交易等行為。另外,經營者集中達申報標準未申報或被禁仍實施,也可能構成此類行為。
嚴格三重認證
206個細分領域
3000+城市分站
18萬注冊律師
3億咨詢數據
想獲取更多損害賠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