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糾紛案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原告經房產中介居間,和三名共有產權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款金額、過戶期限,原告交付定金與居間服務費。后三名賣方因房價上漲反悔拒絕過戶,原告訴請解除合同、賠付違約金、房屋差價、律師費等費用;三名被告抗辯簽約人無其余共有人授權,合同無效。原告委托XX、程理想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辦案經過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各方及代理人均到庭。庭審中程理想結合過戶辦理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另外兩名產權人到場辦理存量買賣合同,以實際行為追認賣房合意,合同合法;結合同地段房價舉證損失金額,針對過高違約金請求向法院申請依法調低核算。
案件結果
法院判令解除購房合同,三名賣方合計賠付原告差價與違約金 19 萬元、居間費、律師費;中介機構返還代收定金1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裁判理由:部分產權人事后到場辦過戶構成追認,買賣合同有效;賣方單方毀約構成根本違約,需承擔違約賠償;原約定違約金標準過高,法院參考周邊房價酌情調整,居間費、律師費依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