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律師收費標準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
1、政府指導價
律師事務所提供的部分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主要包括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等。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2、市場調節價
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在協商收費時,律師事務所應當考慮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等方式。例如,對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一般按件收費;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通常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對于一些復雜、耗時的案件,也可能采用計時收費的方式。在風險代理收費中,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約定風險代理收費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額收費,也可以按照當事人最終實現的債權或者減免的債務金額的一定比例收費,但在各個環節收取的服務費合計最高金額有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