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溫州龍灣,一起涉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工關系認定的案件引發關注。原告為一名女性,在2011年11月與被告裝飾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在庫管員崗位工作,合同約定聘用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且明確雙方非勞動關系。被告自2012年2月至2019年5月為原告繳納公積金,之后雙方終止用工關系。原告以無故解除勞動關系為由申請仲裁,仲裁委以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協助辦理離職手續等。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告委托北京京師(溫州)律師事務所的翁鵬威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二審。
翁鵬威律師2014年開始執業,持有13303201410236927執業證,畢業于浙大城市學院。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逾1000件,在勞動案件領域經驗尤為豐富,已成功辦理相關案件208余件。他不僅是北京京師(溫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還擔任龍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兼職仲裁員、溫州理工學院法學院實踐導師。
進入二審程序后,翁鵬威律師非常重視,針對原告的上訴理由進行了全面且有針對性的抗辯。對于原告主張的雙方系勞動關系,《聘用合同》中非勞動關系的約定為格式條款應屬無效這一觀點,翁鵬威律師仔細研究發現,原告入職時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齡,簽訂合同時已確認自身達退休年齡的事實,案涉《聘用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定情形。為了準確辯駁這一點,翁鵬威律師多次仔細查閱合同的各項條款和簽訂時的背景信息。
針對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不自動終止,被告系違法解除的說法,翁鵬威律師及時查閱大量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案例,援引人社部相關答復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意見,明確指出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系雇傭(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這一觀點的提出,體現了翁鵬威律師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精準的法律適用能力。
此外,翁鵬威律師結合案件事實強調,經濟補償金系勞動關系項下的權利救濟方式,案涉雙方自始至終為勞務關系,原告無權主張勞動關系相關的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錯誤。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雖然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但翁鵬威律師的抗辯意見形成了完整的事實與法律支撐,充分回應了原告的上訴主張。
最終,二審法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裁判理由充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翁鵬威律師的代理意見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納,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經此一役,充分體現了翁鵬威律師在勞動案件領域過硬的專業能力和認真負責的服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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