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如何排除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的排除: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但是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予以補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刑事訴訟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范圍的有關規定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范圍的有關規定是: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
2、提出排除非法證據動議的時間。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更多的則采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動議。
3、聽審結果。由法官主持聽審的,由法官作出裁決;不是由后來決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較低級的司法人員主持的,由于其無權作出裁決,而只能作出建議。
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違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證據,不得宣讀、質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線索”是指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夠反映非法取證的傷情照片、體檢記錄、醫院病歷、訊問筆錄、訊問錄音錄像或者同監室人員的證言等。
如何排除非法證據,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實際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要求,證據的審查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非法證據肯定是要排除的。查看了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進行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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