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一直不開離職證明
可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訴、控告。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公司一直不簽入職協議
對于沒有在雇傭期間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應對其進行如下具體分析與相應措施的執行:
1、如果自雇傭之日算起,過了一個月但仍然未能及時簽署該合同的話,那么公司就有必要采取行動,確保盡早完成這份手續;此時,即使過了一個月再補簽,也無需對此背負雙倍工資損害賠償的責任。
然而,若此事實系由勞動者故意造成的,公司有權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解除現有勞動關系,并按時支付他們應得的工資款項,且無需承擔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2、自用工之日起若已超過一個月,但是不足一年仍然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仍需對此事采取補救措施;在此過程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時的前一天之間,都需要向每位員工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勞動者故意不愿意簽署的,公司仍須依法支付雙倍工資給他們,并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他們勞動關系已經結束,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事宜。
3、雇傭開始時已超過一年仍舊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需支付從雇傭之日的第一天算起之后的每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最后,必須在雇傭之日滿一年后的同一天正式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公司在應該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未能做到這一點的話,則自雇傭之日滿一年的那一天起,需要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相同數額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可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訴、控告。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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