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產權證明書是什么
房屋產權證明書是證明文件的一種。
在生活中辦理一些事物時,對方可以會要求出具房屋產權證明書,用于證明某套房屋的權屬狀況。
在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實施前,房屋所有權人領取由房管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并將房屋權屬情況記載到房管部門保存的房屋所有權簿中。
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上述證件就是證明房屋產權的官方證明材料。
部分情況下,對方可能會對《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實性無法確定,要求所有權人出具由房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材料。
此時,所有權人可以憑借身份證件到房管部門查詢房屋所有權登記檔案,由房管部門出具加蓋查詢章的查詢結果通知單,也可以作為房屋產權的證明材料。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施行后,房屋所有權屬登記不再由房管部門負責,改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核發《不動產權證書》,上述查詢也相應的變更為由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提供查詢服務及出具查詢結果文書。
所以,需要房屋產權證明書的應當由產權人到房管部門或者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
查詢人可以查閱、抄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人要求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復制。
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注明查詢目的及日期,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
二、房屋產權證怎樣減名字
關于房地產權證減名的具體操作步驟如下所述:
首先,原有的房屋所有權人須帶著其身份證件、戶籍證明文件以及房產證等相關資料,前往房地產業監管部門提出書面減名申請;
其次,房管部門需要在審核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文書資料進行認真核實,以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最后,當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確認所有條件均滿足要求之后,將會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相應的產權人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房屋產權證乃是一份特定的證明文件類型。在日常生活中的諸多事務處理過程之中,對方機構或個人有可能會提出出具相關房屋產權證的要求,作為確立某套具體房屋權屬狀況之依據。對于需要獲取該項證件的人士來說,應依法委托產權擁有者前去當地的房地產管理機構或者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進行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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