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食宿費用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護理費
1)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8.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9.傷殘津貼
1)一到四級傷殘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五到六級傷殘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1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1)五到六級傷殘
五到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具體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
2)七到十級傷殘
七到十級的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具體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1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1)五到六級傷殘
五到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
2)七到十級傷殘
七到十級的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12.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3.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1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醫療費
2.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用
4.工傷康復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期工資
7.護理費
1)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
2)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
8.傷殘補助金
9.傷殘津貼
1)一到四級傷殘
2)五到六級傷殘
1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五到六級傷殘
2)七到十級傷殘
1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五到六級傷殘
2)七到十級傷殘
12.喪葬補助金
13.供養親屬撫恤金
1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閩清縣統計局公示數據: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11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
3、上年度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98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5692元;
5、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46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年/人):
(1)農、林、牧、漁業69504元
(2)采礦業67457元
(3)制造業86707元
(4)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134343元
(5)建筑業73221元
(6)批發和零售業97427元
(7)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09125元
(8)住宿和餐飲業50328元
(9)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143350元
(10)金融業131573元
(11)房地產業91617元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5274元
(13)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139416元
(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69001元
(15)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76355元
(16)教育111035元
(17)衛生和社會工作142942元
(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96891元
(19)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約十二萬六千元
二、閩清縣工傷計算方式
1.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食宿費用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護理費
1)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8.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9.傷殘津貼
1)一到四級傷殘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五到六級傷殘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1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1)五到六級傷殘
五到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具體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
2)七到十級傷殘
七到十級的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具體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1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1)五到六級傷殘
五到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
2)七到十級傷殘
七到十級的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12.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3.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1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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