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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需要準備的資料主要包括起訴狀,要寫明原被告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原被告的身份證明,原告是個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是個人可通過查詢獲取身份信息,被告是單位需提供營業執照等信息;如果涉及財產保全,可能還需提供財產線索及擔保材料。這些材料準備齊全后,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啟動訴訟程序。我是杭州的吳亮律師,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追問或一對一咨詢。
遇到這種情況,首先不要慌張。雖然報警未被受理,但你可以通過民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建議你收集好相關證據,比如騷擾信息的截圖、動手動腳的證人證言等。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比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在訴訟過程中,要積極配合法院,提供清晰的證據和合理的訴求。我是杭州的吳亮律師,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追問或一對一咨詢。
誤工證明通常需要包含以下內容:1. 標題:寫明“誤工證明”。2. 員工信息:包括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職位等。3. 事故情況:簡要描述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大致情況。4. 誤工時間:具體說明因事故導致無法工作的開始和結束日期。5. 收入情況:說明員工的月收入或日收入,以及因誤工導致的收入損失。6. 單位意見:單位對員工因交通事故誤工的確認和證明。7. 單位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8. 證明人信息:證明人的姓名、職位、聯系方式。9. 日期:證明開具的日期。10. 蓋章:單位公章。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我是濟南的殷德友律師,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追問或一對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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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符合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追認之后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律師建議采用書面、明示的方式,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和被代理方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無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會絕對無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并未規定轉讓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中有關合同效力補正的規定,在起訴前賣方已經登記領取房產證或者已經具備辦理登記領取房產證條件的,可以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否則,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無效。因此拆遷安置房和集資房出賣人如果在能夠辦理房產證情況下,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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