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事故只有財產損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導致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主張相關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因事故造成車輛、衣物等損失
2、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補助伙食費+營養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根據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計算
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或參照同行業標準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交通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正式票據計算
住院補助伙食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具體金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3、因交通事故致殘但未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賠償金:
(1)60周歲以下: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2)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傷殘系數
(3)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
喪葬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
(1)60周歲以下: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
(3)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該霍邱縣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最新整理更新時間為2026年,整理自政府網站、媒體等公開出版物,若內容有誤歡迎撥打全國客服熱線: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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