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肇事只有財產損失
賠償數額=財產損失+評估費
財產損失:因事故造成車輛、衣物等損失
評估費:根據實際發生的財產評估費用并結合票據據實計算
2、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醫療費+康復費+整容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補助伙食費+營養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結合醫療費發票,醫療費清單和病歷資料據實計算
康復費:根據醫囑或司法鑒定意見書計算
整容費:根據醫囑或司法鑒定意見書計算
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誤工費按市轄區國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無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誤工費按市轄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護理費:
(1)住院護理:150元/天×住院天數×護理人數
(2)出院護理:
短期醫囑護理:120元/天×醫囑護理天數
長期康復護理:120元/天×護理依賴系數×護理年限×365天
交通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正式票據計算
住院補助伙食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市轄區為100元/天×住院天數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1)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轄區、中山、江門等7個市及所轄縣(市、區)
住宿費計算標準為450元/天
(2)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14個市
市級地區住宿費標準為420元/天;縣(市)級地區住宿費標準為400元/天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具體金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3、因交通肇事致殘但未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
殘疾賠償金:
市轄區一般地區(深圳、珠海、汕頭除外):按市轄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深圳、珠海、汕頭地區:分別按深圳、珠海、汕頭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1)60周歲以下: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2)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傷殘系數
(3)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鑒定費:根據實際發生的人身損害傷殘程度鑒定費用并結合票據計算
4、因交通肇事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喪葬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
市轄區一般地區(深圳、珠海、汕頭除外):按市轄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深圳、珠海、汕頭地區:分別按深圳、珠海、汕頭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1)60周歲以下: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
(3)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因交通肇事只有財產損失
賠償數額=財產損失+評估費
2、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醫療費+康復費+整容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補助伙食費+營養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3、因交通肇事致殘但未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
4、因交通肇事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市轄區統計局公示數據: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9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4854元;
3、上年度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30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6621元;
5、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012元;
6、上年度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年/人):
(1)農、林、牧、漁業77837元
(2)采礦業187947元
(3)制造業92303元
(4)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16萬余元
(5)建筑業83706元
(6)批發和零售業104679元
(7)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21907元
(8)住宿和餐飲業54516元
(9)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213031元
(10)金融業202771元
(11)房地產業100580元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98762元
(13)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171581元
(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80231元
(15)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67286元
(16)教育136671元
(17)衛生和社會工作175780元
(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32893元
(19)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16萬余元
二、深圳市統計局公布數據:
1、上年度深圳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0847元;
2、上年度深圳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46286元;
3、上年度深圳市全市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35268元
三、珠海市統計局公布數據:
1、上年度珠海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萬余元;
2、上年度珠海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43957元;
3、上年度珠海市全市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09679元
四、汕頭市統計局公布數據:
1、上年度汕頭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601元;
2、上年度汕頭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5268元;
3、上年度汕頭市全市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6954元
五、市轄區交通肇事賠償計算方式:
1.醫療費
醫療費=掛號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需結合醫療費發票,醫療費清單和病歷資料據實計算
2.康復費
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
3.整容費
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
4.誤工費
誤工天數:
門診:醫治時間+醫囑休息時間(門診1次,按誤工1天計算)
住院:住院時間+出院后醫囑休息時間(醫囑休息期間定殘的,計算至定殘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
(2)無固定收入,從事農業生產的
誤工費=市轄區國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365天×誤工天數
(3)無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誤工費=市轄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365天×誤工天數
5.護理費
(1)住院護理:150元/天×住院天數×護理人數
(2)出院護理:
短期醫囑護理:120元/天×醫囑護理天數
長期康復護理:120元/天×護理依賴系數×護理年限×365天
6.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7.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住院天數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合理部分),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8.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未涉殘:營養費=20元/天×住院天數(不超過500元)
(2)涉殘:5000元×傷殘賠償指數
9.住宿費
(1)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轄區、中山、江門等7個市及所轄縣(市、區)
住宿費=450元/天×天數
(2)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14個市
市級地區住宿費=420元/天×天數
縣(市)級地區住宿費=400元/天×天數
10.殘疾賠償金
市轄區一般地區(深圳、珠海、汕頭除外):按市轄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深圳、珠海、汕頭地區:分別按深圳、珠海、汕頭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2)受害人在60-75歲之間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傷殘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12.喪葬費
喪葬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13.死亡賠償金
市轄區一般地區(深圳、珠海、汕頭除外):按市轄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深圳、珠海、汕頭地區:分別按深圳、珠海、汕頭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歲之間
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養人生活費
市轄區一般地區(深圳、珠海、汕頭除外):按市轄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深圳、珠海、汕頭地區:分別按深圳、珠海、汕頭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計算時不包含該系數)
(2)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計算時不包含該系數)
(3)被扶養人在60-75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計算時不包含該系數)
(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計算時不包含該系數)
(5)被扶養人有數人時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15.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致殘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具體金額由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根據損害后果酌定
16.鑒定費
根據實際發生的人身損害傷殘程度鑒定費用并結合票據計算
17.財產損失
(1)直接財產損失:車輛維修、施救費用、車載物品損失、車輛重置費用
(2)間接財產損失: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18.評估費
根據實際發生的財產評估費用并結合票據據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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