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害但未致殘
賠償數額=醫療費+康復費+整容費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補助伙食費+營養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發票,結合病歷資料和醫療費清單據實計算
康復費: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
整容費及其他后續治療費: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
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或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標準計算
護理費:
(1)住院護理及出院后的短期醫囑護理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
(2)出院后的長期康復護理
護理費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結合護理依賴系數、護理年限和護理人數確定
交通費:
(1)市內
交通費=20元/天×門診次數或者住院天數
(2)市外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住院補助伙食費:根據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情參照醫療機構意見酌情認定,一般不超過50元/天
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具體金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2、因輕傷害致殘
賠償數額=輕傷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
殘疾賠償金:
(1)60周歲以下: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2)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傷殘系數
(3)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鑒定費:根據實際發生的人身損害傷殘程度鑒定費用并結合票據據實計算
1、輕傷害但未致殘
賠償數額=醫療費+康復費+整容費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補助伙食費+營養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2、因輕傷害致殘
賠償數額=輕傷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
一、宜章縣統計局公示數據:
1、上年度全年全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3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7301元;
3、上年度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54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9580元;
5、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078元;
6、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5438元;
7、上年度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年/人):
(1)農、林、牧、漁業58199元
(2)采礦業68983元
(3)制造業82484元
(4)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106637元
(5)建筑業62179元
(6)批發和零售業70829元
(7)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96132元
(8)住宿和餐飲業43349元
(9)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117793元
(10)金融業108042元
(11)房地產業77348元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305元
(13)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108870元
(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60867元
(15)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78823元
(16)教育85103元
(17)衛生和社會工作117192元
(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11988元
(19)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88528元
二、宜章縣輕傷害賠償計算方式:
1.醫療費
醫療費需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發票,結合病歷資料和醫療費清單據實計算
2.康復費
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
3.整容費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
4.誤工費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誤工費=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誤工時間(天)
(3)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誤工費=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65(天)×誤工時間(天)
誤工天數:門診:醫治時間+醫囑休息時間(門診1次按照誤工1天計算)
住院:住院時間+出院后醫囑休息時間(醫囑休息期間定殘的,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
5.護理費
(1)住院護理及出院后的短期醫囑護理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護理費=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住院天數×護理人數
(2)出院后的長期康復護理
護理費=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護理依賴系數×護理年限×護理人數
6.交通費
(1)市內
交通費=20元/天×門診次數或者住院天數
(2)市外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7.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8.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情參照醫療機構意見酌情認定,一般不超過50元/天
9.住宿費
以治療為目的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費,按照住宿發票據實計算,不得超過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10.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2)受害人在60-75歲之間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傷殘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2)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3)被扶養人在60-75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5)被扶養人有數人時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致殘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具體金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14.鑒定費
根據實際發生的人身損害傷殘程度鑒定費用并結合票據據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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