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醫療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補助伙食費+營養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或參照同行業標準
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交通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正式票據計算
住院補助伙食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具體金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醫療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2、因醫療事故致殘但未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醫療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賠償金:
(1)60周歲以下: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2)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傷殘系數
(3)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因醫療事故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醫療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
喪葬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
(1)60周歲以下: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
(3)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因醫療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補助伙食費+營養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2、因醫療事故致殘但未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醫療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3、因醫療事故死亡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因醫療事故有人身損害但未致殘賠償項目相關費用+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長豐縣統計局公示數據: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45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133元;
3、上年度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6832元;
5、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7980元;
6、上年度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年/人):
(1)農、林、牧、漁業55304元
(2)采礦業123744元
(3)制造業84197元
(4)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130890元
(5)建筑業72577元
(6)批發和零售業75833元
(7)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94979元
(8)住宿和餐飲業52830元
(9)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111935元
(10)金融業110117元
(11)房地產業82975元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1432元
(13)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118465元
(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55651元
(15)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62885元
(16)教育112889元
(17)衛生和社會工作125732元
(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84665元
(19)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113849元
二、長豐縣醫療事故賠償計算方式:
1.醫療費
醫療費=已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時間確定
誤工費=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合理部分),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20—40元/天×營養期限
7.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費
8.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2)受害人在60-75歲之間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傷殘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制機構意見確定
10.喪葬費
喪葬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11.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歲之間
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齡)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計算時不包含該系數)
(2)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計算時不包含該系數)
(3)被扶養人在60-75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受害人死亡的,計算時不包含該系數)
(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計算時不包含該系數)
(5)被扶養人有數人時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致殘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具體金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醫療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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