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儲保管合同訂立有哪些基本要求
在訂立倉儲保管合同時,以下若干主體因素無疑需要得到我們的充分關注與重視:
首先,我們應當優先選擇那些具備優良的保管環境,擁有較高保管技術水平,并且具有良好信譽并能夠誠信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管方進行合作;
尤其需要結合所儲存貨物自身的特性,以確保其能否得以安全、可靠地保存。
其次,我們需要明確認識到,倉儲保管合同的關鍵核心在于對貨物的保護與保值——深入理解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事項,確保貨物能在穩定且妥善的條件下得到保存。
此外,合同雙方還需就貨物接收與交付過程中的各相關環節進行詳細規定與明確分工,制定嚴謹的驗收流程及驗收標準,以及嚴明交接手續規范。
最后,對于由保管方協助辦理運輸業務的情形,約定中應明確列明保管方有義務按照預定時間做好相關進站準備工作,并及時向火車站或港口如實提交托運申請。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二、倉儲保管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什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的明文規定,關于倉儲合同,除應當明確保管方與存儲方之名號、地址,以及存儲物品的品類、數量、品質、包裝外,還需詳細記載存儲地點、儲藏期及存儲費用等等重要信息。
同時,依據該法典的具體規定,保管方須在簽署倉單時,親筆書寫或加蓋公章。
倉單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存貨方的名字、地址,存儲物品的種類、數量、品質、包裝和件數標識,存儲物品的損耗標準,存儲地點,儲藏期限,存儲費用,已經投保的存儲物品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以及保險公司的名錄,以及倉單的填報人、填報地點以及填報時間。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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